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七十二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律师观点
现实中,债务人为了恶意逃避债务或规避执行与第三方虚构债务,欺骗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并经法院司法确认进入执行程序,以期待能达到参与分配房屋司法拍卖款的非法目的,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当事人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形成调解协议后,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般来说,虚假债权债务的认定可以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款项支付方式、银行流水记录、金额、借款目的、债务人与第三人的陈述以及当时二者在人民调解委员的调解笔录中的陈述来判断、甄别。
(1)该类债务中,没有书面借据或欠条,往往都是口头约定或者后期制作的借款合同等,即使存在书面借据或欠条,其中也可能存在日期混乱、同时期出现多张欠条、其证据与其在人民调解委员的调解笔录中的陈述自相矛盾等情形。
(2)第三人往往是债务人的亲友。因为制造虚假债务的行为人也害怕弄假成真,最后导致自身被虚假债务缠身或者承担法律责任,故与当事人串通的第三人非亲即友。
(3)核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款项支付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如果是大额的现金,本身就会引起法官合理怀疑,如果是转账需仔细核查转账记录,查看是否与其陈述的相互矛盾。
律师小贴士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在债权人成功保全到债务人名下房产时,同时还要小心债务人逃避债务与第三人迅速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从而达到瓜分房屋司法拍卖款的非法目的。
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况,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应当抓住六个月的黄金期,第一时间寻求律师的帮助,避免出现债务人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侵害债权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局面。
债务人的上述行为除了受到社会公序良俗的谴责,还应受到法律严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虚假诉讼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